近期,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保条例》”“《物管条例》”)新闻发布会,对两个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据悉,《社保条例》于2022年7月1日施行,《物管条例》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两个《条例》的实施,将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全市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得缓缴、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保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以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和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将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基金管理、公共服务作为重点,细化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相关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医疗保险工作。
扩大参保缴费范围
《社保条例》规定,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办理登记注册时,依法同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未达到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且在本市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照在职职工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特殊人才引进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医疗保险基金可结转和继承
《社保条例》规定,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滞纳金、利息以及其他资金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由市、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当风险储备金达到一定规模后不再筹集。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负责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经办稽核、异地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等工作。
同时,《社保条例》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参保单位及个人的信息和商业秘密。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禁止以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伴随着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住宅建设总量持续增长,物业管理行业得到蓬勃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
业主对共用部位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管条例》分为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56条。结合《民法典》,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物管条例》明确要求,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业主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之外,增设了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的9条规定;规定住建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星级评价结果,对物业服务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细化物业服务人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用等。
前期物业服务不超过两年
《物管条例》规定合同期限,明确前期物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强化信息公开,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规范交接验收,规定建设单位及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和承接查验档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移交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电梯间等配套设施和场所归业主共有
《物管条例》明确了共用的架空层、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配套设施和相关场所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防止所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防止所管理的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
《物管条例》同时规定,业主和物业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不得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来源:都市时报